我省在全国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13 浏览人数:18520

  在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配套制定《福建司法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方法(试行)》(下称《方法》),在全国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量核算方法。

  据介绍,在审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实践中,福建一直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如各级法院引导被告人通过补种复绿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然而,传统修复方式仅仅弥补了有形的林木价值,不足以涵盖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省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说,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司法赔偿机制,推动林木价值的有形修复转向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全面修复。

  2022年,省高院与省林业局以森林固碳(碳汇)功能为突破口,基于此前南平、龙岩、三明等地司法实践,在全国率先建立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司法赔偿机制,引导相关案件被告人自愿赔偿碳汇损失。截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适用该机制审结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139件,被告人自愿认购并注销林业碳汇38281.3吨。

  此次“升级版”赔偿机制则更进一步,将赔偿项目从碳汇拓展至保育土壤、固持林木养分、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森林生态系统主要服务功能。为了给这些服务功能科学“定价”,配套制定的《方法》规定了不同森林类型损失核算的服务功能指标,以及不同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的核算方法。

  与此前林业碳汇损失赔偿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不同,“升级版”赔偿机制适用范围扩大至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涵盖了放火、失火、盗伐、滥伐、故意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污染等主要违法犯罪情形。

  以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为例,被告人可在自愿进行生态修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法院核算通知后,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核算并出具意见书。被告人可自主选择2项以上(包括碳汇损失在内)的服务功能分项损失进行赔偿。这可作为其悔罪表现,争取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进行鉴定,存在鉴定难、鉴定贵,标准不统一,周期长等问题。此后,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参照《方法》核算,从而大幅降低司法成本。(记者 张辉)

 

记者手记

从司法层面打通“两山”转化通道

  从“一判了之”,到补种复绿;从赔偿碳汇损失,到全面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福建生态恢复性司法正不断向纵深推进。这背后,是“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也是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在司法领域的创新实践。

  当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我们究竟失去了什么?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省林业局科技处处长李闽晖说,除了提供有形的林木,森林生态系统还具有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空气净化、森林防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森林康养等多重功能。据测算,福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年总价值量达1.35万亿元。

  环境有价,损害有责。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它们遭遇破坏,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此,破坏者不仅要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更要为受损的生态埋单,尽可能消除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与公众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实践中,重点与难点在于如何量化生态功能损失。这涉及对生态产品价值的认知。当一片森林被盗伐,倒下的仅仅是那几棵树吗?当然不是,其附带的碳汇、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也连带着受损。比起林木本身,这些无形价值更加珍贵。只有对生态产品的功能价值有更加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严谨的核算与定价体系,才能真正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落到实处。

  当前,全省法院系统正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司法创新加快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此次赔偿机制的升级创新,不仅实现受损森林资源从传统生态修复向包括碳汇在内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全面赔偿模式的拓展,也为违法行为人对受损森林生态环境的全面可量化赔偿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我省首创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可视为突破之举,回答了“什么是生态产品”“生态产品有哪些价值”“如何为生态产品定价”等关键问题。未来,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并向森林生态系统之外更广泛的生态产品领域拓展。(记者 张辉)